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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配资网站选 中国证监会从严从紧完善离职人员管理 关键岗位离职后入股禁止期延至10年

2024-09-19 11:12    点击次数:141


  

炒股配资网站选 中国证监会从严从紧完善离职人员管理 关键岗位离职后入股禁止期延至10年

  监管“刀刃向内”再砍一刀,我国证监系统加大离职人员监管迎来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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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简称《规定》),对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IPO企业提出了进一步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表示炒股配资网站选,《规定》于2024年4月27日至5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各方对规则内容总体支持,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议,证监会逐条研究,认真吸收采纳,并相应修改了规则。

  记者注意到,新规进一步从严从紧整治政商“旋转门”,大幅削减离职人员“职务身份价值”。拉长了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将发行监管岗位或会管干部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延长至10年。同时,将审核范围扩大至离职人员及其父母、配偶等亲属,并提出更高核查要求。

  时隔三年对系统离职人员监管再加码

  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到企业任职的形式日益多样,政商“旋转门”中的纪法罪问题逐渐凸显。尤其是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的,不少“高官”在成为“高管”后,利用在职时的公权力和离职后的影响力,不仅有可能破坏IPO的公平性,甚至会导致IPO环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尽管法律法规层面未对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简称离职人员)入职入股IPO企业作出明令禁止等规定,但一直以来,监管部门从维护市场“三公”秩序、防范违法违规“造富”、从严监管队伍廉政建设的高度出发,坚持刀刃向内、靶向监管,对离职人员入股IPO企业实行穿透式监管。

  2021年5月,证监会专门出台《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简称《2号指引》),规定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情形和中介机构把关责任,明确证监会对入股行为进行专项核查,安排内审部门实施独立复核,形成纵横交错的离职人员入股行为审核把关机制。随后出台的《关于提供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信息查询比对服务的通知》,继续加强禁止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一揽子制度措施。

  今年3月,证监会集中发布4项“两强两严”政策文件,聚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突出“强本强基”和“严监严管”,进一步完善加强市场监管的相关措施。

  其中,《关于落实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全面加强证监会系统自身建设的意见》,突出严字当头、直面问题、刀刃向内,明确从严从紧整治政商“旋转门”,重拳纠治“四风”顽疾,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等。

  4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对加强监管队伍自身建设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出要从严从紧完善离职人员管理,整治“影子股东”、不当入股、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等问题。

  一系列监管措施的落实落地,给市场带来了明显的积极变化。自《2号指引》发布以来,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得到有效监管,这类企业平均审核周期明显延长。市场普遍感受到,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不仅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便利,反而影响了企业的上市进程。

  为进一步严管离职人员入股IPO企业,证监会在《2号指引》基础上,时隔三年制定出台《规定》。新规将于10月8日正式实施,《2号指引》同时废止。

  新增三方面规定维护市场“三公”秩序

  整体来看,《规定》共12条,包含了《2号指引》主要内容,在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情形、中介机构核查要求、工作流程安排、离职人员规范范围、入股禁止期界定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规定》,对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并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中介机构均需做好离职人员入股核查工作,研判是否属于不当入股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从内容来看,《规定》较之于《2号指引》更加严格与全面,并新增了三方面规定。

  拉长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将发行监管岗位或会管干部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延长至10年;发行监管岗位或会管干部以外的离职人员,处级及以上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从3年延长至5年,处级以下离职人员从2年延长至4年。

  扩大对离职人员从严监管的范围。将从严审核的范围从离职人员本人扩大至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提出更高核查要求。中介机构要对离职人员投资背景、资金来源、价格公平性、清理真实性等做充分核查,证监会对有关工作核查复核。制度执行中,证券交易所向拟上市企业、中介机构等各方做好政策解读和引导等工作。

  在中介机构核查方面,《规定》在核查范围、内容等方面提出了更为明确的监管要求。存在离职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持股的,中介机构要详细核查四方面内容,并发表明确意见。

  包括相关投资背景,获取投资机会的途径、方法,是否与原职务影响相关;价格公允性,与同期可比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定价依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显失公允或利益输送的情形;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与个人收入、家庭背景匹配性,是否存在股权代持行为等;退出真实性,如已清退相关持股,清退股份的路径、方式,受让人资金来源,价格公允性,对价支付情况等。

  根据中介机构核查要求,如存在离职人员禁止期内入股、利用原职务影响获取投资机会等不当入股情形,发行人需清理相关持股;不存在不当入股情形的,离职人员需出具相关承诺。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严格落实新“国九条”关于“从严从紧完善离职人员管理”相关要求,继续严把入口关,并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协作,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坚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发行监管秩序。